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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证监局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布

admin 2024-09-15 04:49:19 财经 已有人查阅

导读2024年9月14日,湖南证监局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布。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

2024年9月14日,湖南证监局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发布。

关于对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

张家界天门旅游经济投资有限责任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

经查,我局发现你公司未按约定用途使用“24天门02”债券募集资金共计1.25亿元,涉及金额超过了你公司存续公司债券总余额的5%,所有被挪用募集资金已于2024年6月回归募集资金专用账户,并按约定用途兑付了2024年8月到期的“19天门02”债券,违规事项已全部整改完毕。

上述行为违反了《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赵朝阳时任公司董事长、张宏兵时任公司副总经理、覃罗平任公司财务总监,对上述行为负有直接责任。

根据《公司债券发行与交易管理办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公司、赵朝阳、张宏兵、覃罗平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

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湖南证监局

2024年9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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