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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台河市万嘉物业有限公司被罚款3000元
admin 2024-09-07 18:55:51 财经 已有人查阅
导读消息,近日,七台河市万嘉物业有限公司因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被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 3000 元。据公告内容,经查,由于当事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电脑系统默认......
消息,近日,七台河市万嘉物业有限公司因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被七台河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 3000 元。
据公告内容,经查,由于当事人在收取物业服务费用时,电脑系统默认对计算结果进行四舍五入造成的。当事人已向执法人员提供出普通发票(收据存根)20 张及价格收费公示版证明材料,同时已向业主退还多付部分的物业费,没有违法所得。本局执法人员于 2024 年 6 月 25 日对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提交相关票据、资质证明的材料。调查中,当事人的法定代表人承认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1现场笔录 1 份,证明执法人员现场检查情况。2询问笔录 1 份,证明七台河市万嘉物业有限公司法人宋宛容承认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的违法事实和陈述事实。3该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1 份,法人宋宛容身份证复印件 1 份,证明当事人的合法经营资质和当事人的合法身份。4现场执法照片 2 张,证明现场检查情况。5责令改正通知书 1 份,证明已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责令退款通知书 1 份,退费明细 1 份,证明已全部退还多付部分的物业费,没有违法所得。6普通发票(收据存根)20 张,证明多收取物业费的证明材料。7执法全程执法记录仪视频,证明执法和调查取证过程。以上证据均由出证人签字或盖章认可。
七台河市万嘉物业有限公司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之规定,构成了在标价之外加价收取未予标明的费用违规行为。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建议罚款 3000 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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