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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被罚款 1.5 万元
admin 2024-09-25 10:13:43 财经 已有人查阅
导读消息,近日,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因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临川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临医保移字[2024]10 号),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临川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
消息,近日,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因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临川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临医保移字[2024]10 号),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临川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对其进行监督检查发现: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圣辉开具处方,被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处罚。
据公告内容,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临川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临医保移字[2024]10 号),于 2024 年 8 月 30 日临川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气象局大楼的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圣辉开具处方。
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修订)》第二十七条,构成了违规行为。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 年版)》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 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细化标准 1、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1万5000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门诊部立即改正。
行政相对人名称: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临卫医罚﹝2024﹞7号违法行为类型: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违法事实: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接到临川区医疗保障局移交的《案件移送函》(临医保移字[2024]10号),于2024年8月30日临川区卫生健康综合监督执法大队卫生监督员对位于江西省抚州市临川区玉茗大道气象局大楼的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进行监督检查发现: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圣辉开具处方。处罚依据: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处罚类别:罚款处罚内容:经调查核实,抚州宫绣堂中医门诊部使用未取得处方权的执业助理医师王圣辉开具处方。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八条第二款、《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修订)》第二十七条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四条第(一)项、《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的规定,并参照《江西省卫生健康行政处罚裁量权细化标准(2022年版)》关于《医疗机构管理条例(2022年修订)》第四十七条细化标准1、从轻处罚的规定,对当事人处以壹万伍仟元整罚款的行政处罚,并责令该门诊部立即改正。罚款金额(万元):1.5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的金额(万元):--暂扣或吊销证照名称及编号:--处罚决定日期:2024/09/23处罚机关: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抚州市临川区卫生健康委员会数据来源单位统一社会信用代码:11361101MB1606805U信息更新时间:2024/09/24本文标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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